《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鋼結構設計中容易違反的強條
(《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實施后,以下原強條廢止,但設計時應引起足夠重視。)
● 第8.1.3條,鋼結構房屋應根據設防分類、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并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
● 第8.3.1條,框架柱的長細比,一級不應大于60√235/fay,二級不應大于80√235/fay,三級不應大于100√235/fay,四級時不應大于120√235/fay。
● 第8.3.6條,梁與柱剛性連接時,柱在梁翼緣上下各500mm 的范圍內,柱翼緣與柱腹板間或箱形柱壁板間的連接焊縫應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縫。
● 第8.4.1條,中心支撐的桿件長細比和板件寬厚比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撐桿件的長細比,按壓桿設計時,不應大于120√235/fay;一、二、三級中心支撐不得采用拉桿設計,四級采用拉桿設計時,其長細比不應大于180。
2、支撐桿件的板件寬厚比,不應大于表8.4.1規定的限值。采用節點板連接時,應注意節點板的強度和穩定。
圖片
● 第8.5.1條,偏心支撐框架消能梁段的鋼材屈服強度不應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與消能梁段同一跨內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寬厚比不應大于表8.5.1規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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