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進行安全性鑒定時一定要計算構件的承載能力嗎?
大家都知道,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的規定,在民用建筑安全性進行鑒定時,首先要對其構件的安全性進行鑒定評級。對于混凝土結構構件安全性鑒定,應按承載能力、構造、不適于承載的位移或變形、裂縫或其他損傷等四個項目,分別評定每一構件的等級,并取其中最低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但是問題來了,在實際工作中,是否要對每一個構件進行承載能力驗算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看一下標準的第5.1.4條的規定:
5.1.4 當建筑物中的構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參與鑒定。當有必要給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時,可根據其實際完好程度定為 a 級或6級。
1 該構件未受結構性改變、修復、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條件改變的影響;
2 該構件未遭明顯的損壞
該構件工作正常,且不懷疑其可靠性不足;
在下一目標使用年限內,該構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處的環境,與過去相比不會發生顯著變化眾號
由此可以看出,該條規定了構件可不參與鑒定的條件,換句話說,并不是所有的構件都必須參與鑒定,當滿足上述所有條件后,就可“不參與鑒定”,對同時規定,當有必要給出不參與鑒定構件的安全等級時,可根據其“完好程度”定為au級或bu級。
這樣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十分重要。為合理應用該條款,在實際工作的檢測鑒定工作之前,我們首先做好“初步調查”工作,對于調查的相關情況,特別是針對第5.1.4條的規定的內容進行詳細的記錄,必要時由委托方對其相應的內容簽字確認,在進入現場后再進行“詳細調查”必要時再進行“補充調查”,從多個維度確定構件是否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如何符合,那么你就完全不用再進行構件的承載能力驗算了,即可直接根據其“完好程度”定為au級或bu級。
在日常的鑒定工作中,你有過這樣的做法嗎?你認為這樣做合理嗎?
但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鑒定工作必須按標準進行,不得隨意簡化鑒定過程,更不能把標準有內容原文進行抄寫就等于按層次進行鑒定了。鑒定工作要始于從每一構件,終于委托方的鑒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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