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和檢驗(鑒定)報告的法律責任是等同的嗎?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其實際工作中,常常會遇到工程質量檢測和檢驗(為了便于理解,并結合目前的工程實際,在本文中稱之為“鑒定”,下同)兩項工作。提到責任的問題,大家會不約而同地說道,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和鑒定報告的法律責任是等同的嗎?要想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先明確一下什么叫檢測,什么叫鑒定?
檢測:檢測人員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測試、測量,并取得數據結果的過程。
檢驗:準確的檢驗定義是:通過觀察和判斷,適當時結合測量、試驗進行符合性評價。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中的內容,鑒定是“判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程度所實施的一系列活動”,注意這里明確地要求“判定”
可以這樣理解:檢測的結果是為鑒定工作提供的基礎數據,檢測本身只給數據,鑒定是對檢測結果、結構體系、質量現狀、工程用途需求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后,給出的綜合判定結論。
這也就是說如果你給委托方的是檢測報告,委托方會按照你的檢測結果進行判定。如:工程驗收的過程,就是各責任主體根據檢測結果實施驗收。驗收責任由各責任主體負責。鑒定報告則不然,鑒定報告要給出“判定的結論”即如果進行安全性鑒定時,要給出 Asu(可能有極少數一般構件應采取措施)或 B su(可能有極少數構件應采取措施)或Csu(應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極少數構件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或Dsu(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如果你給出的鑒定結論不準確,委托方又按照你給出的結論,采取了相應的處理辦法,這時工程的安全如果出現了問題就應該負一定(或主要)的責任了。
現在社會上有一些情況,將其工程的安全性鑒定結論作為一個開業條件進行審批,如開辦幼兒園、衛生院等,雖然這種規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也恰恰說明了管理方對安全鑒定工作的重視或者是為了其安全責任的劃分。
小結一下:對于在新、改、擴工程中,實施的檢測活動,是為工程質量有檢收提供技術數據,其驗收的責任由各責任主體來承擔,可以說:工程質量是建造出來的,不是檢測出來的。檢測機構為提供的檢測數據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即有建筑工程的檢測鑒定則不然,是由你鑒定單位來評價安全性的,雖然不是你建造的,但是你是對建造的工程質量總體來判定的。委托方只是根據你的判定結果來做出下一步使用或采取相應措施的依據,委托方按照判定結論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后,工程的安全責任就是你鑒定單位的了。此時檢測機構為提供的鑒定結果(安全性)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在你知道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和檢驗(鑒定)報告的法律責任有什么不同了嗎?鑒定工作責任壓力山大。慎、慎、慎!!!
個人觀點,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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